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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管理辦法
發布人:管理員 日期:2017-12-25

第一章 總 則

? ? ? ?第一條 為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施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力發展以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為核心的綠色節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制度,規范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管理,根據《重慶市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 ?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適用本辦法。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是按照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有關標準和技術規定,對民用建筑工程項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依據設計、施工、工程驗收等資料,經文件核查、軟件復核計算及必要的檢查和檢測,綜合評定其建筑能效(綠色化)水平的活動。

? ? ? 本辦法所稱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標識是按照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結果,對建筑物能效(綠色化)水平,以信息標識的形式進行明示的活動。

? ? ? 本辦法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執行范圍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 ? ?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的監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的組織實施。

? ? ?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 ? ?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主負責實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 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

? ? ? 第六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且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其執行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標準的要求,填寫《重慶市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申請表》(見附件 1),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提供以下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 ? ? (一)建筑能效部分

? ? ? ?1、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建筑、暖通、電氣、給排水專業設計圖及建筑節能設計模型,節能計算報告書,空調熱負荷及逐項、逐時冷負荷計算書);施工圖建筑節能專項審查意見及設計單位的回復資料;施工圖建筑節能工程設計變更文件(包括變更圖說、建筑節能設計模型、節能計算報告

書和相應的審查、備案文件);

? ? ? ?2、涉及建筑節能分部工程(或建筑節能子分部)的竣工圖;

? ? ? ?3、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材料、產品(部品)進場復驗報告。

? ? ? (二)建筑環境與資源利用部分

? ? ? ?1、重慶市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證書;

? ? ? ?2、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工程達標情況表;

? ? ? ?3、涉及建筑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變更文件)、竣工圖;

? ? ? ?4、與建筑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工程相關的設備、材料、產品(部品)質量證明文件、進場復驗報告、檢測報告;

? ? ? ?5、與建筑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工程相關的計算書(表)、材料決算清單;

? ? ? ?6、與建筑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工程相關的數字化模擬計算分析報告、模型;

? ? ? ?7、綠色施工管理制度、方案。

? ? ? ?第七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資料不齊備的,

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資料;對資料齊備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重慶市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技術導則》(見附件 2)和相關規定,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工作。經測評達到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強制標準要求的,應當出具合格意見并根據測評結果發給相應的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標識;經測評達不到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強制標準要求的,應當出具不合格意見。

? ? ? ?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整改后重新申請測評。

?第八條 建筑工程項目未經建筑能效測評,或者建筑能效測評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 執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建筑工程項目未經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或者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章 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標識

?第九條 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標識分為建筑能效標識和綠色建筑標識兩部分,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建筑能效標識等級分為Ⅰ級、Ⅱ級、Ⅲ級。節能率≥70%,標識為Ⅰ級;節能率≥65%且<70%,標識為Ⅱ級;節能率≥50%且<65%,標識為Ⅲ級。

? ? ? (二)綠色建筑標識等級由低到高分為銀級、金級、鉑金級。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合格的,竣工標識為銀級;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合格并按照我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金級或鉑金級的綠色建筑竣工評價的,根據評價結果竣工標識為金級或鉑金級。

? ? ? (三)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標識的式樣、制作標準、編碼規則,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管理機構應按統一規定進行編號,并依照管理權限分級制作、發放標識。

? ? ? (四)建設單位應將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標識置于每棟建筑(項目)主入口等顯著位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 第十條 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申請及標識發放應統一辦理。市管項目納入重慶市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窗口服務。

? ? ?第十一條 對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結果有異議的,建設單位可在收到測評結果后,15 個工作日內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 ? ?第十二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重新進行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

? ? ? (一)造成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措施損壞或失去作用的;

? ? ? (二)對建筑的圍護結構進行改造的;

? ? ? (三)對建筑的用能系統或用能設備進行改造的。

? ? ?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的組織實施情況,每季度上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 ? ? ?第十四條 實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綠色建筑)測評標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 ?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建筑能效測評與標識管理辦法》(渝建發〔2015〕46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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